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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文章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6-03-03

(一)受理
  1、条件:
  ①技术进出口登记范围:除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和国家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
  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按属地原则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www.ec.com.cn),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2、应提交的文件:
  A.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①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份(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站下载);
  ②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③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站下载);
  B.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①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份(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站下载);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③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2287123、2287154
  5、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时限:即时。
  (二)登记
  1、标准:是否符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由服务贸易处经办责任人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②由分管副处长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③处长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定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退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服务贸易处处长。电话:2287085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
  ①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
  ②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
  ③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发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